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学校办学章程
(2014年12月29日经学校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14年12月30日经校务委员会通过,自2014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
序 言
1996年5月,原踏水中心小学校和踏水中学校合并组建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实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2005年学校完成标准化建设并迁至现址,2009年更名为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学校。学校占地面积50亩,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推进依法治校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让全校师生共享幸福教育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学校(2014年挂牌四川艺术职业学院附属实验学校、东二教育集团踏水校区),英文表述为Tashui School of Wenjiang
Chengdu;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踏水桥社区;邮政编码为611130;微博名称为:成都市温江区踏水学校的微博;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温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招收对象为学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政策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30个教学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以全面实施“尚美教育”为核心的素质教育为宗旨,积极探索和实践新课程改革,努力实现学校、教师、学生共同发展。以培育尚美教育为重点的校园文化建设,狠抓队伍建设、“三风”建设、课程建设,关注细节,持之以恒,务求落实。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教育理念现代、教学管理精细、教育教学优质、格调情趣高雅、审美教育凸显的新优质学校、美育教育特色学校。
学校发展目标:以“尚美教育”为主题,着力构建一个美的教育过程。以教育发展创新要求为动力,加快完善办学模式,提升办学品位。让学校校园环境、人文环境、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都孕育美、渗透美,焕发美的光彩,让美得到升华。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诚信知礼、雅言美行的阳光少年
校 训:立德尚美 艺智双馨
学校校风:求真 求实 求新 求美
领导作风:公正 公平 公心 公信
教师教风:敬业 勤业 精业 乐业
学生学风:乐学 勤学 善学 活学
第六条
学校文化与特色:立德树人,涵养高尚情操
尚美育人,成就美丽人生
校标:
校歌:《我们成长在这片沃土上》
活动月:每年5月为学校艺术活动月;每年11月为学校体育、创新活动月
第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三位一体”管理模式,实行校长负责制,保证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的民主权力。校长在管理学校过程中,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有行政决策权、工作指挥权、人事财物管理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管理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任命(聘任)。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职工岗位聘用合同制,与教职工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六)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公用经费合理安排使用。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教职工奖惩方案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
(八)负责学校党风廉政工作与安全工作。
(九)组织协调学校与上级教育部门、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有关教职工聘任、绩效考核、职称竞聘等方案,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职数为书记1人,校长1人,副校长3人,教导主任(副主任)2人,德育主任(副主任)1人。
学校设置德育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包括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和职能部门人员。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须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学校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学校信息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学校信息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评估、检查、审计,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定期研究德育工作,制定德育研究课题,落实德育学科的公开课、研究课,鼓励教师互相合作开展课题研究。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坚持抓好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环保教育、青春前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促使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持之以恒开展系列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主题教育活动,以弘扬人文精神,激发爱国情感,陶冶学生情操,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横向沟通的德育网络,形成课堂教育、环境熏陶、社会实践、劳动锻炼、班队活动相融互补的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负责组织、指导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学校教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基本组织形式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汉语为学校基本教学语言,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推行导优辅差制度,对学生因材施教,分层教学,努力实现不同层面的学生都得到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师认真组织课堂教学工作,坚持把学生摆在核心主体位置,积极建构“自主、合作、探究”的课堂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团结活波、优质高效”的课堂文化,培养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班级管理依照学校规章制度,班主任和副班主任协同对班级中的各种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推进班级常规管理工作,为塑造团结、互助、阳光、和谐的班级文化努力。以“洁化、美化、文化”作为班级文化打造重心,营造舒适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特长发展和学校课程建设需要,学校组建四季风文学社、智多星棋社、巧手美工社、七彩画社、小百灵合唱团、梦之舞舞蹈团、酷酷体育俱乐部、创新思维俱乐部等社团组织,学生自愿申请入社。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社团活动挖掘学生特长、锻炼学生才能、培养公民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体育、卫生工作规章,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通过举办体育运动会,定期开展校内体育单项比赛以及参加各类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全员参与锻炼意识。学校建立卫生室,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健全师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经常性开展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德育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由心理教师开展相关工作,建立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及特点与教育目标相适应的体系。开设独立的心理教育课程,对师生开展心理辅导与心理咨询,优化师生的心理素质,优化学校、班集体的文化心理环境。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艺体活动建设,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审美意识、审美能力以及创造美的能力,培养学生顽强的意志品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十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打造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构建学校“三级”(学校、教研组、个人)教育科研网络,制定学校教育科研的奖励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学校教育科研成果,开发具有学校、学科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三十一条
学校坚持“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有效促进课堂教学方式转变,提升课堂教学效益”的工作思路。
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负责技术设备采购,仪器设备管理维护,校园网络(网站)维护,教师现代教育技能培训等工作。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区内的学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进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本校学生,取得学生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基准,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教职工与温江区教职工管理中心签订人事聘用合同,聘期为三年。与学校校长签订岗位聘用合同,聘期为一年。学校按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区管校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编、定人、定责、定工作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从工作需要出发,合理组合,择优聘用。同时建立争议调解小组,建立转岗培训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聘期一般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副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建立健全教职工的考核评价方案,坚持人事管理制度,按照“德、能、勤、绩”的要求公开评定教师。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级、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60万元。学校经费来源财政拨付。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形体训练室、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 计算机房、网络中心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
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鼓励创新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的新模式、新方法。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出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符合条件的家长委员会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审批,注册为一个社团或非营利组织。
家长委员会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家庭与学校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主动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备案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